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15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科學求實  開拓創新  團結協作  專業引領
尊重科學  尊重人才  尊重創新  尊重公平
開門建會  民主辦會  服務立會  創新興會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是由質量檢驗行業與質量領域的質量檢驗技術機構和專家學者、工作者,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質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與企業負責人,與質量檢驗相關工作的社會各界相關人士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宗旨

按照“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消費,服務發展”的工作原則,貫徹“精業篤行,守正創新,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實事求是,尊重人才,創新興會,服務立會”的工作風尚,落實“專業引領、學術研究,政策咨詢、決策參考,科技普及、質量引領,信任傳遞、助力發展”的工作任務,遵循“質量檢驗、客觀公正,規范市場、扶優治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工作方向,堅持“專業化,技術化,社會化,服務化”的發展目標,引導各級質量檢驗機構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發揮政府和企業、行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質量提升行動、推進品牌建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質量發展潛力,不斷增強人民對質量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團體是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聯系質量檢驗行業、質量領域科技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廣大企業及社會各界的橋梁和紐帶,是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行業高質量發展及質量提升推進、質量強國事業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職能簡介

充分發揮質量專業社團組織的中介作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宣傳貫徹質量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標準研究、制定和技術開發,開展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相關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切實發揮“質量檢驗,客觀公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社會監督作用,抓好質量提升;精業篤行,扶優治劣,充分利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檢院(所)和重點國家級質檢中心與相關質檢機構等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和技術機構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組織開展“3?15”“質量月”等質量誠信主題(專題)宣傳活動,對“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進行調查匯總和展示公告,推廣防偽溯源和質量誠信驗證等技術應用,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加強市場引導,共筑質量誠信,推動質量社會共治共享;組織新技術、新產品鑒定和評審,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開展檢驗、鑒定、監理方面的咨詢和服務;樹立質量工作先進典型和質量誠信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質量工作優秀示范的先進經驗;承辦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交辦和委托的相關工作;著力發揮全國質量檢驗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科學求實,開拓創新,全面引領質量檢驗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履行質量專業社團中介機構的相關職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督促企業履行質量主體責任,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濃厚氛圍,合力推進質量社會共治,扎實推進質量強國建設。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業務范圍

(一)持續推進“三個轉變”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國質量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為中國質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務,發揮質量檢驗對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二)圍繞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質量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相應的學術研究,推進行業交流,促進行業發展,助力“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責,社會參與”的質量工作格局,為構建新時代質量檢驗能力提升與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及質量發展新局面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保障;
  (三)緊緊圍繞質量提升、質量發展工作大局和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與質量檢驗行業建設,開展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變革創新等調查研究,建立全國性的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平臺;
  (四)加強質量檢驗與質量發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研究的針對性、協同性、規范性和有效性,促進質量工作隊伍成長和質量檢驗行業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與質量工作的宣傳、咨詢、培訓和展覽展示等活動,推廣普及質量檢驗與質量知識,宣傳貫徹質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質量社會共治;
  (六)推動質量檢驗和質量提升與質量發展戰略的研究及學術交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本團體學術性會刊及有關學術性、科普性刊物和書籍資料,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有關咨詢服務與專業支持;拓寬輿論傳播途徑,建設本團體官方網站和相關業務網站;
  (七)推行先進的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方法,開展檢驗檢測能力與質量管理科學技術、方法提升的相關活動,提高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和全民質量意識;
  (八)探索質量檢驗、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總結推廣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和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質量溯源、防偽驗證等方面的技術咨詢和服務與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九)引導企業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支持企業做好質量基礎工作,督促企業加強信用建設,推進企業重視品牌建設,促進企業注重質量發展意識并切實提高質量檢驗能力和質量控制水平,著力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工程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比較試驗、綜合評價、體驗式調查和第三方檢驗、鑒定、評估和監理,引導理性消費選擇;
  (十一)對損害本團體會員品牌和質量聲譽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收集和反饋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關心和維護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提供廣泛的專業服務活動;
  (十二)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學風評議工作,加強質量檢驗行業和質量發展研究領域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
  (十三)推動開展對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政策法規與檢驗檢測領域科技研究及實踐運用工作者的考試及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并能夠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發展事業與檢驗檢測行業建設發展服務的事業及相關經濟實體;
  (十四)開展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評審,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為市場、企業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社會各界的合法權益;
  (十五)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儀器設備、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對其進行鑒定、評審和推廣應用;
  (十六)參與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質量發展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與實施工作,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質量標準體系;
  (十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本團體與境外質量檢驗和質量領域學術組織及質檢機構與相關組織建立友好往來與交流合作關系,促進質量檢驗和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拓展本團體國際合作的視野和平臺,服務和推動中國質量、中國標準、中國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擔相關部門委托的質量提升、質量管理、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相關的有關工作。

備 注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簡稱質檢協會)成立于1992年,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目前主要行業管理部門為2020年12月脫鉤改革之前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在市場監管總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歷任業務主管部門為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家經貿委質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