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
(2019年11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缺陷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四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七條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鼓勵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消費品可追溯制度。
第八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前款規定事項報告,發現消費品生產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
第十條 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缺陷調查。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組織相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等。
第十二條 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接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
接到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審查相關材料,必要時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或者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者論證等方式進行缺陷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生產者。認定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五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十六條 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實施召回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生產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自被責令召回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召回計劃。
第十八條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費品范圍、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
(二)具體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系方式、進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 接到召回計劃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采取更換、退貨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報告召回計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
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發現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重新實施召回。
接到召回計劃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生產者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二十三條 參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召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從事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按照本規定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消費品的境外生產者指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召回的機構,視為本規定所稱生產者;境外生產者未指定的,進口商視為本規定所稱生產者。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負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部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除消費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召回活動的其他產品,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公布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是由質量檢驗行業與質量領域的質量檢驗技術機構和專家學者、工作者,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質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與企業負責人,與質量檢驗相關工作的社會各界相關人士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宗旨
按照“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消費,服務發展”的工作原則,貫徹“精業篤行,守正創新,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實事求是,尊重人才,創新興會,服務立會”的工作風尚,落實“專業引領、學術研究,政策咨詢、決策參考,科技普及、質量引領,信任傳遞、助力發展”的工作任務,遵循“質量檢驗、客觀公正,規范市場、扶優治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工作方向,堅持“專業化,技術化,社會化,服務化”的發展目標,引導各級質量檢驗機構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發揮政府和企業、行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質量提升行動、推進品牌建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質量發展潛力,不斷增強人民對質量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團體是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聯系質量檢驗行業、質量領域科技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廣大企業及社會各界的橋梁和紐帶,是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行業高質量發展及質量提升推進、質量強國事業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職能簡介
充分發揮質量專業社團組織的中介作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宣傳貫徹質量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標準研究、制定和技術開發,開展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相關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切實發揮“質量檢驗,客觀公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社會監督作用,抓好質量提升;精業篤行,扶優治劣,充分利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檢院(所)和重點國家級質檢中心與相關質檢機構等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和技術機構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組織開展“3?15”“質量月”等質量誠信主題(專題)宣傳活動,對“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進行調查匯總和展示公告,推廣防偽溯源和質量誠信驗證等技術應用,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加強市場引導,共筑質量誠信,推動質量社會共治共享;組織新技術、新產品鑒定和評審,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開展檢驗、鑒定、監理方面的咨詢和服務;樹立質量工作先進典型和質量誠信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質量工作優秀示范的先進經驗;承辦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交辦和委托的相關工作;著力發揮全國質量檢驗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科學求實,開拓創新,全面引領質量檢驗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履行質量專業社團中介機構的相關職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督促企業履行質量主體責任,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濃厚氛圍,合力推進質量社會共治,扎實推進質量強國建設。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業務范圍
(一)持續推進“三個轉變”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國質量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為中國質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務,發揮質量檢驗對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二)圍繞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質量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相應的學術研究,推進行業交流,促進行業發展,助力“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責,社會參與”的質量工作格局,為構建新時代質量檢驗能力提升與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及質量發展新局面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保障; (三)緊緊圍繞質量提升、質量發展工作大局和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與質量檢驗行業建設,開展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變革創新等調查研究,建立全國性的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平臺; (四)加強質量檢驗與質量發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研究的針對性、協同性、規范性和有效性,促進質量工作隊伍成長和質量檢驗行業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與質量工作的宣傳、咨詢、培訓和展覽展示等活動,推廣普及質量檢驗與質量知識,宣傳貫徹質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質量社會共治; (六)推動質量檢驗和質量提升與質量發展戰略的研究及學術交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本團體學術性會刊及有關學術性、科普性刊物和書籍資料,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有關咨詢服務與專業支持;拓寬輿論傳播途徑,建設本團體官方網站和相關業務網站; (七)推行先進的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方法,開展檢驗檢測能力與質量管理科學技術、方法提升的相關活動,提高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和全民質量意識; (八)探索質量檢驗、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總結推廣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和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質量溯源、防偽驗證等方面的技術咨詢和服務與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九)引導企業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支持企業做好質量基礎工作,督促企業加強信用建設,推進企業重視品牌建設,促進企業注重質量發展意識并切實提高質量檢驗能力和質量控制水平,著力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工程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比較試驗、綜合評價、體驗式調查和第三方檢驗、鑒定、評估和監理,引導理性消費選擇; (十一)對損害本團體會員品牌和質量聲譽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收集和反饋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關心和維護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提供廣泛的專業服務活動; (十二)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學風評議工作,加強質量檢驗行業和質量發展研究領域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 (十三)推動開展對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政策法規與檢驗檢測領域科技研究及實踐運用工作者的考試及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并能夠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發展事業與檢驗檢測行業建設發展服務的事業及相關經濟實體; (十四)開展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評審,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為市場、企業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社會各界的合法權益; (十五)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儀器設備、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對其進行鑒定、評審和推廣應用; (十六)參與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質量發展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與實施工作,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質量標準體系; (十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本團體與境外質量檢驗和質量領域學術組織及質檢機構與相關組織建立友好往來與交流合作關系,促進質量檢驗和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拓展本團體國際合作的視野和平臺,服務和推動中國質量、中國標準、中國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擔相關部門委托的質量提升、質量管理、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相關的有關工作。
備 注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簡稱質檢協會)成立于1992年,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目前主要行業管理部門為2020年12月脫鉤改革之前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在市場監管總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歷任業務主管部門為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家經貿委質量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