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衛生法律制度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安排,現就我國衛生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和進一步加強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一些思考、建議,作以下簡要匯報,不妥之處清批評指正。
一、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
衛生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緊密相聯;同時,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又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緊密相聯。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建國初期至文革開始。這一階段,可以稱之為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探索階段。新中國成立伊始,黨和國家面臨百廢待興的局面,比較重視運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進包括衛生事業在內的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別是把關心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時制定了“預防為主”、“面向工農兵”、“中西醫結合”、“衛生工作與群眾運動相結合”的四大衛生工作方針,并以此為依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明確規定:“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并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的健康。”“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一九五四年憲法第九十三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并且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這些規定,為我國衛生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一階段,我國在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進行了積極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醫師暫行條例》、《藥師暫行條例》、《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種痘暫行辦法》、《傳染病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消滅血吸蟲病的指示》、《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將我國衛生事業的發展納入法制的軌道,為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第二階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時期。這一階段,是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停滯階段。衛生領域不僅沒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已有法律、法規也無法執行。
第三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這一階段,是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快速發展階段。一九八二年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新憲法為新時期衛生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從1984年到今年 7月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了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醫藥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31件行政法規;衛生部、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了400多件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醫藥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我國的衛生領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衛生事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醫學科學和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來講,我國現行的衛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規范預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
為了加強預防保健工作,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在預防保健方面主要確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傳染病預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傳染病傳播危害,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設立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組織或者專業人員,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等;二是,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三是,傳染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制度;四是,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國內交通衛生檢疫制度,國境口岸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制度;等等。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制度。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中央與地方的應急管理體制與職責;二是,建立全國和省兩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啟動制度;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與預警制度;四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
3.職業病防治制度。根據對職業病預防重于治療、防治結合的特點,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設項目預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二是,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查制度;三是,勞動過程中對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責任制度;四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衛生標準體系;五是,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保護、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六是,對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場所和學校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衛生責任制度,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合格證”,對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報告制度;二是,對學生健康進行監測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制度等。
5.婦女兒童健康權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權益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國家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實行婚前保健服務制度、育齡婦女和孕產婦的孕產期保健制度以及嬰兒保健制度;二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特定項目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三是,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規定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免費向農村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二)規范醫療機構、人員以及醫療救治行為方面的法律制度
為了規范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促進醫學技術的發展,提高醫療救治技術,降低病死率,制定了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確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規范醫療機構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醫療機構執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二是,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義務,在特殊情況下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三是,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等活動依法實施嚴格管理,并建立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制度;四是,為了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實行由醫學會負責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的制度;五是,醫療事故賠償制度。
2.規范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實行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二是,為了保障農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穩定鄉村醫生隊伍和提高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建立鄉村醫生注冊、培訓和考核制度。
(三)規范與人體健康相關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為了加強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與人體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保證其產品質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制定了食品衛生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行政保護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確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營養、衛生標準;二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法定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要求;三是,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是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一律不得經營、使用;四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按照國家衛生標準、檢驗規程進行監督管理;五是,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六是,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生產人員實行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的制度;七是,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的制度。
2.藥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藥品統一實行國家藥品標準,對藥品生產實行批準文號管理制度;二是,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包括配制)、經營藥品實行許可證制度;三是,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四是,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嚴格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實行規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對放射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對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證血液制品的質量。
3.化妝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二是,對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實行健康檢查制度;三是,對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實行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四是,對進口化妝品、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審制度。
4.醫療器械管理制度。為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和產品生產注冊制度,規定了進口醫療器械的注冊制度;進一步規范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管理,規定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了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部分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
(四)規范傳統醫學保護的法律制度
為了繼承和弘揚傳統醫學,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制定了《中醫藥條例》和《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確立了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制度;對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從業人員進行規范化管理;規定了對中醫藥事業的保障、扶持制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為了推動我國中藥產業的發展,鼓勵研制開發臨床有效的中藥品種,對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五)規范衛生公益事業的法律制度
為了促進衛生公益事業的全面發展,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制定了紅十字會法、獻血法和《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確立了中國紅十字會的性質、開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國公民自愿參加紅十字會的制度;確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的制度;規定了紅十字標志使用制度。
隨著衛生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衛生標準工作相應的不斷加強和發展,衛生標準的實施數量不斷增加、質量不斷提高、覆蓋范圍不斷擴大。迄今已發布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病診斷、放射性疾病診斷、傳染病診斷、地方病、血液、臨床檢驗等各類衛生標準1255項,其中國家標準1029項,衛生行業標準226項。初步建立起了以國家標準為主體、行業標準相配套的衛生標準體系,為我國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基礎。
二、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特點
衛生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既具有我國法制建設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點。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是以衛生保健為中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益。因此,衛生法律制度建設,不僅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習俗的影響和制約,還受到人們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影響,并與醫學科學的發展緊密相聯。在衛生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醫學科學的許多特點得到突出的體現,使衛生法律制度建設與醫學等自然科學既緊密聯系又相互促進。研究、認識和把握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這些特點,對我們進一步做好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經初步研究,我們認為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具有如下四個主要特點:
(一)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直接關系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為根本目標的,它直接涉及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和生命的不斷延長,又主要是通過衛生事業的發展來體現和衡量的。衛生事業的發展有賴于醫學科學的發展,同時也有賴于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特別是法律的保障。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基本上體現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一根本目標。今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應更加自覺地把維護和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根本立法宗旨,以對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客觀反映醫學發展成果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和認識醫學發展的規律,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社會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向公民提供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醫療保健服務,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健康水平。
(二)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科學是一切疫病的克星,衛生法律制度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醫學科學,是在對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治療方法和技術規范的反復驗證和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只有正確地反映醫學科學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規的質量,充分發揮法律制度對衛生事業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特別是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人類對生命科學的探索進入了全新的境界,使醫學科學的許多理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些科學理論被運用到衛生法律制度建設中,使衛生立法和衛生執法工作符合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律,使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具有堅實的科學理論基礎,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例如,在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制定過程中,由于認真研究和運用傳染病防治的“三環節,兩因素”(發現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者,社會因素、自然因素)等醫學理論,針對傳染病控制的不同環節和有關因素,規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別是在今年的抗擊非典型肺炎的斗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職業病防治法中較好地運用了“三級預防理論”(一級預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預防,二級預防是指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三級預防是指在患職業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殘障),使職業病防治法在邏輯上比較嚴謹,在執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實踐證明,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必須高度關注醫學科學事業的發展變化,要在學習、研究醫學科學發展成果的基礎上,及時客觀地反映醫學科學發展的規律,提高立法質量,為醫學科學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
衛生事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問題,客觀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進步程度。有時對一些疾病的防治問題,還可能演化成社會政治問題。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瘋牛病的蔓延,曾經導致了一些國家政府的危機和社會的動蕩。因此,必須把衛生法律制度放到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應當認識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輔相成的。經濟發展為疾病的預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既要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又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均衡發展,提高社會文明的程度,提高社會發展的整體水平。
(四)衛生法律制度建設,需要研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國際慣例
同疾病進行斗爭,是人類共同面臨的長期課題。隨著交通的發達,國際間人員交往的頻繁,各種傳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國境或者跨地區迅速傳播。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出現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都會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關注。這就需要加強國際之間在醫學領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共同研究、探討對一些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治療措施。目前,被人類攻克的許多疾病,都是不同國家的科研機構和醫務工作者共同努力拼搏的結果。世界各國都是通過立法確立本國對疾病的控制體制和防治措施,而這些對疾病的控制體制和防治措施,許多都反映了醫學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其他國家一般都是有借鑒意義的。正是由于這種特點,我國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特別是對一些疾病控制的立法活動,越來越受到有關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的關注。我國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重要成員,對發展全球衛生事業和提高人類健康水平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必須注意研究國際通行做法,大膽借鑒其他國家在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世界衛生組織(WHO)制定的國際疾病分類、國際衛生法規、食品法典等,對我國制定相關的法律就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同時,我國政府已經加入了《國際衛生條例》、《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以及確定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戰略目標的《阿拉木圖宣言》等等一系列國際條約,我們在衛生立法工作中必須認真研究、體現這些國際條約中的共同規范。
以上這些特點,既是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又是今后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工作中需要繼續堅持的好做法。
三、對進一步加強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一些思考和建議
前幾個月暴發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場突如其來的重大災害。我們同這場災害進行了驚心動魄、艱苦卓絕的斗爭,奪取了抗擊非典型肺炎的階段性重大勝利。這是黨中央、國務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果斷決策、堅強領導的結果;是各地區、各部門密切配合,軍民團結,共同奮斗的結果;是廣大醫護人員和科技工作者臨危不懼、無私奉獻、頑強拼搏的結果;是全國各族人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敢于勝利的結果。實踐再次證明,我們黨具有應對任何風險和挑戰的能力,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中華民族具有強大的凝聚力。
通過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實踐,使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直接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衛生工作,始終把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必須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將切實維護和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提高全社會的醫療健康水平,作為根本指導思想。
總結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我們對進一步加強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有以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應當體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方針
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經濟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基礎,公共衛生、義務教育、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則是社會進步的直接體現。因此,在抓經濟建設的同時,也要更加關注社會公共領域的建設,使經濟與社會能夠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衛生健康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通過這次抗擊非典型肺炎的斗爭,我們比過去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城市發展和農村發展還不夠協調,主要表現在:現行衛生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公共衛生事業發展滯后,公共衛生體系存在缺陷,難以及時有效地應對重大、突發的疾病災害;預防為主的方針還需要進一步落實。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衛生法律制度,就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要樹立新的發展觀,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和戰略高度真正認識到,沒有健康,就沒有小康。正確處理好保護公民健康與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關系,通過法制的手段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政策,保障在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二)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應當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權益
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指出:“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黨作為執政黨的根本任務就是發展生產力,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是發展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在溫飽問題解決之后,人民群眾對健康越來越關注,衛生環境、醫療保健已經成為生活質量的重要內容。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著眼于人的全面發展,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權益,真正作為衛生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在維護、保障和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上,增強全社會的健康素質。要從過去重視政府權力的設定向重視公民健康權利的保障轉變;從過去重視政府的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從過去重視事前審批向重視日常監督轉變。這樣,才能使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得到保障和實現,使人民群眾生活更加美好。
(三)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公共衛生領域的法制建設
公共衛生,即整個社會全體成員預防疾病、增進健康的事業,在整個衛生工作中應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衛生是醫學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公共衛生對于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公共衛生的指標直接反應人類的生存狀況,公共衛生危機就是人類的生存危機。
公共衛生法律制度建設,關系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建國以來,我國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在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實行婦女兒童保健、防治傳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重治療、輕預防的傾向依然存在,預防保健工作還不適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健康需求。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就必須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公共衛生領域法律制度建設。特別是要著力加強公共衛生管理,有效整合衛生資源,增加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加大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強環境衛生體系建設,為公民健康提供良好的基本醫療服務。同時,在衛生法律制度建設中,還要特別注重提高全民的公共衛生意識,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廣泛開展衛生科普知識宣傳,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移風易俗,革除陳規陋習,倡導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做好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四)應當把農村衛生法制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口中有九億多是農業人口,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為加強農村衛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得到較大改善,農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壽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從總體上看,農村衛生工作仍比較薄弱,體制改革滯后,資金投入不足,衛生人才匱乏,基礎設施落后,農村合作醫療面臨很多困難,一些地區傳染病、地方病危害嚴重,農民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突出,等等。這些問題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并高度予以關注。實踐證明,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的小康;不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決定指出:農村衛生工作是我國衛生工作的重點,關系到保護農村生產力、振興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對提高全民族素質具有重大意義。最近,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次強調,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和以農村為重點的衛生工作方針,加快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因此,在今后的衛生法律制度建設中要把加強農村衛生法律制度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把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的方針。采取中央與地方共建的辦法,加強農村醫療機構建設,改善鄉鎮衛生院基層設施,優化人員隊伍結構,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提高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解決農民群眾看病難的問題。為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廣大農民群眾得到更好的醫療衛生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五)進一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制度
這次非典型肺炎疫情,是對我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制度、機制和能力的一次嚴峻考驗。抗擊非典型肺炎的斗爭,既暴露出我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機制還不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準備不足,處理和管理危機的能力不強;同時,又使我們摸索出了一整套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積累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經驗。總結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對于進一步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根據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特別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在應急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方面的薄弱環節,國務院決定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著重解決當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統一、高效、有權威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既解決當前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又為今后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法律制度。事實證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實施,對我們取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階段性勝利,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放射性損害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緊急處置這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特別是涉及對一部分社會主體權益的限制與調整。因此,需要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制度。通過完善有關應急法律制度,明確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使政府在處理危機時能夠嚴格依法行政,保障社會各個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處理危機而產生違法行政。據此,需要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過程中,什么樣的情況下依法可以采取哪些緊急強制措施,應當承擔何種義務;
二是,明確規定公民及組織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因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公民及社會組織的財產受到損失時,是否應當獲得救濟和應當怎樣救濟;
三是,明確規定平等的社會權利主體之間,因突發事件而產生的糾紛的處理原則。
同時,要按照“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要求,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功能完備、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
一是,建立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體系,明確規定報告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報告程序與時限,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
二是,建立國家、省、地、縣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明確職能、優化隊伍、落實責任,增強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擴大和蔓延的能力。
三是,建立醫療救治體系,提高醫療機構針對急性傳染病和群體性不明原因傳染病的救治能力。
四是,建立強有力的指揮體系和快速反應系統,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快速作出反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損害的擴大和蔓延,解決出現的問題與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五是,建立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機制,使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未雨綢繆,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場地等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切實保證衛生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實施。嚴格行政執法,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衛生法制建設也不例外。胡錦濤總書記在最近召開的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緊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堅持依法辦事。”我們一定要按照黨中央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改革衛生執法體制,強化衛生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一是,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特別是要把公眾監督作為強化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對衛生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公開,評議考核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獎懲機制。二是,要把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衛生行政執法公開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執法主體資格、具體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文書都要公開。三是,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行政決策、行政執行和行政監督相對分離的機制,科學規范執法職能、合理設置衛生執法機構,優化衛生執法人員結構,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真正實現我國衛生法制建設保障公民健康權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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