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工作,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加快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通過加強對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推動標準化發展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標準支撐。力爭到二○三五年,建成覆蓋標準制定與實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監督和糾錯機制,實現標準制定、實施、信息反饋和復審修訂的閉環管理,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得到切實提高,標準實施效益充分顯現,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效能顯著增強。
二、加強標準制定的監督
(一)強化國家標準制定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嚴格將強制性標準限制在健康、環保、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圍內,嚴格依據職責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和實施監督部門,確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標準“應強盡強、能強則強”。國家標準立項審評環節嚴格落實標準必要性、可行性和適用性論證要求,完善申訴機制,強化立項意見協調,必要時書面征求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起草環節嚴格落實標準技術內容試驗驗證要求,充分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方意見;技術審查環節嚴格落實會議審查和委員投票要求,確保全體委員廣泛參與。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和制定標準過程中,不得以參與國家標準起草排名等名義違規收費。加強對標準審評工作的監督管理,提升審評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國家標準制定跟蹤督辦力度,確保標準及時發布。
(二)加強行業標準制定合規性和協調性監督。加大對行業標準制定全過程的監督力度,防止利益輸送以及借機牟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嚴格行業標準編號、復審、備案管理,清理未經審查批準公布的行業標準代號。加強行業標準之間、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協調性評估,對于涉及不同行業部門職責的標準判定和實施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行業標準體系交叉、不及時備案、信息不公開、未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采用國際標準( ISO、IEC、ITU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標準、無法律依據制定強制性行業標準等情況進行監測排查,嚴格執行行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后標準替代和自行廢止的程序要求。
(三)嚴格限定地方標準制定的權限和范圍。規范地方標準制定和應用,嚴格立項評估和技術審查,排查清理超范圍制定地方標準、無法律依據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對有關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標準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加大對地方標準編號、復審、備案、廢止、信息公開等情況的監管力度,依法檢查設區市地方標準制定權限的審查備案程序,加強“已備案地方標準”事后監督抽查。
(四)加強對團體標準制定行為的規范引導。嚴格團體標準組織在其登記業務范圍內開展團體標準制定,依法依規完善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其發布的團體標準進行解釋。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利益、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應充分聽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嚴格團體標準經費管理,不得以立項、參編、署名、排名等為由違規收費。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團體標準制定。健全團體標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嚴格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查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團體標準、違規編號、侵犯版權等行為。
三、加大標準實施監督力度
(五)確保強制性標準實施到位。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按照“誰提出,誰組織實施;誰監管,誰依法查處”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認真做好強制性標準的組織實施、宣貫推廣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加大強制性標準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力度,對強制性標準的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實現在統一平臺免費公開全部現行強制性標準文本。合理布局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點,常態化開展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六)強化推薦性標準的組織實施。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嚴格落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宣貫和推廣職責。加強對推薦性標準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在符合版權政策的情況下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對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完成情況進行抽查,提高試點示范項目質量和效益。開展對利用推薦性標準實施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七)規范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實施行為。嚴格落實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加強對企業執行標準應公開未公開、自我聲明公開不規范等情況的檢查,強化對企業產品、服務不符合其執行標準等情況的監管,依法嚴查企業標準“領跑者”申報弄虛作假、冒用“領跑者”稱號等行為。完善團體標準授權使用規則、版權政策、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等制度。嚴查利用團體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和團體標準實施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
四、創新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方法
(八)健全督導與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依法對標準制定、實施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情節較輕的行為,加強提醒督導。提醒督導后仍未采取落實措施的,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對依法應給予處分的人員,通報相關部門、地方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
(九)加快構建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建設一批標準實施監測點,構建標準實施監測點與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點、標準驗證點協同構成的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圍繞以標準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政策部署,開展相關重要標準實施情況監測。探索開展標準有效實施率監測分析,發布各類標準實施情況報告。
(十)完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建立健全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制度,暢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渠道,促進標準實施與標準制定的信息互通。完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問題處理機制,強化標準實施反饋信息的處置,對標準實施反饋的問題不處理、不回復的情況加強通報督促,提高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處置滿意度。
(十一)扎實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進一步建立健全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范例和評估方法推廣工作,推出一批標準實施典型范例,總結一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方法,培育一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機構。支持開展標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估。探索建立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標準體系。
(十二)建立標準驗證工作監督制度。對政府頒布標準驗證情況開展監督抽查,依法對相關標準制定需要開展驗證而未驗證的行為作出處理,必要時對相關標準技術要求、核心指標、試驗和檢驗方法進行復驗。強化采標國家標準驗證工作的監督,以保證采標國家標準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加強國家標準驗證點建設,鼓勵依托國家標準驗證點進行驗證,沒有國家標準驗證點的領域,可依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驗證。
(十三)促進標準實施監督與復審修訂聯動。加大標準實施監督結果后處理力度,強化相關問題的追溯和糾錯。對老化滯后或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時按程序進行修改、修訂或廢止。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不配套的情況加強部門協調溝通,根據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強化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的監督,對復審工作不力、未能按時完成年度復審任務的單位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五、強化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責任
(十四)加強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管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受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對標準制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建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和標準驗證工作監督。完善行業標準代號年度報告工作機制,健全地方標準化工作統計機制,開展對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合規性、協調性的監督抽查。組織開展對團體標準制定、實施和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監督。
(十五)嚴格落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定監督責任。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受理相關領域行業標準制定與實施的舉報、投訴,加強對相關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行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依照法定職責對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效果進行監測評估。依照法定職責對相關領域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十六)進一步明確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監督責任。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本轄區地方標準制定與實施的舉報、投訴,負責本轄區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組織開展本轄區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監督檢查。會同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效果進行監測評估,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本轄區團體標準制定實施和企業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
(十七)強化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鼓勵社會公眾對標準制定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標準制定與實施中的違法行為。鼓勵各地方、各部門探索建立標準實施社會監督員制度,建設標準實施社會監督員隊伍,為開展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支撐。支持有條件的機構開展團體標準質量評估,促進團體標準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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